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事项易错点问答发表时间:2022-08-02 09:29 一、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二、土地闲置费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三、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候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